全市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为规范消毒产品经营秩序,依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阜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阜阳市疾控中心现就消毒产品合法合规经营要求温馨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各经营单位应严把进货查验,按品类规范索证索票。
(一)采购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灭菌产品、皮肤黏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等),应索取两类资料:一是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是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属于新消毒产品的则应索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二)采购第三类消毒产品(纸尿裤、卫生巾、抽纸、纸杯等),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检报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二、严格线上备案核验义务,确保产品信息一致
所有第一、二类消毒产品上架前,应逐品登录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核实产品备案信息。产品标签(含说明书)中的产品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注意事项等信息,应与官网备案内容完全一致。
三、规范宣传内容,杜绝虚假夸大宣传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店内宣传、网页及广告内容须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等有关规定。
(一)禁止标注“消炎”“抗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二)抗(抑)菌制剂和消毒剂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内容。以上禁止内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谐音等。
(三)抗(抑)菌制剂应标注警示说明(本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护理、保健作用,用于阴部黏膜的应标注“不应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警示说明字体应为黑体或字号应大于“使用说明”和一般注意事项。
四、明晰法律后果,严守经营底线
严禁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消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产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全市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消毒产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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