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微信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卫生监测 / 职业卫生

职业病鉴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2-07-30 信息来源: 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浏览:4387 次
【字体大小: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