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6月,第一部《传染病管理办法》由中央卫生部颁布施行,建立全国疫情报告系统,传染病管理的病种定为两类18种。甲类3种:鼠疫、霍乱、天花;乙类15种: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斑疹伤寒、回归热、痢疾(菌痢和阿米巴)、伤寒及副伤寒、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炭疽病、波状热、森林脑炎和狂犬病。
1978年9月,中央卫生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规定管理的传染病为两类25种。与1955年6月的《传染病管理办法》比较,甲类3种相同(霍乱包括副霍乱在内);乙类从15种增至22种,增加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肝炎、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杆菌病、疟疾7种。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扩大为甲、乙、丙三类共35种。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2种: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11种: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004年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增加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对乙类和丙类部分传染病进行了调整。甲类2种不变;原乙类中的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变为丙类;原丙类中的肺结核、血吸虫病、新生儿破伤风变为乙类。因此,乙类传染病共25种,丙类共10种。
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发布《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将手足口病纳入丙类传染病管理。
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发布2009年第8号公告,明确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还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2013年10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28号),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目前法定传染病共计39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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